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吃路边摊炸鸡1岁女童身亡 亚硝酸钠添加过量

来源: 北京日报 日期: 2011-09-07

本报讯(实习记者 王维维)一块炸鸡便夺去一岁女童的性命。昨天上午,路边摊摊主张继存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。在法庭上,公诉方与辩护方就亚硝酸钠超量是否是女童死因,展开激烈争辩。

4月21日下午3时,徐先生在丰台区汾庄村路边炸鸡摊,花7元钱买了炸鸡,喂给家里一岁多的女儿。半小时后,孩子嘴唇发紫,徐先生的家人以为孩子冻着了,给孩子加了一件衣服。但是裹上衣服后,孩子嘴唇愈发青紫,且身体发抖,哭闹得厉害。孩子的姑姑发现异常后,立即给外出的徐先生打电话。

下午6时,徐先生赶回家,把孩子送往医院。在去医院的路上,孩子口吐白沫,到达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,孩子死亡。医生诊断称,女童因食用过量亚硝酸钠中毒身亡。由于当天下午,孩子的家人也吃了炸鸡,都有呕吐症状。徐先生怀疑路边摊的炸鸡是女儿中毒的罪魁祸首。

徐先生报案后,出售炸鸡的张继存被抓获。张继存今年33岁,来自河南,在京以出售腌制肉制品为业。在法庭上,张继存说,自己从今年春节后开始在新发地附近经营熟食,一般每天中午进货然后腌制,大约制作100斤肉食,会放入一小勺亚硝酸钠。他承认,制作过程中并未严格为亚硝酸钠称重,只是凭经验。 对此,张继存的辩护人认为,警方从张继存的店里取证的炸鸡,是张继存在4月22日腌制,并非事发当天炸鸡,其检验结论并不能等同。此外,女童日常食用的其他食物中也可能还有亚硝酸钠。

公诉人指出,张继存属于无照经营,其在制作熟食中,明知对亚硝酸钠有含量限制,却只依经验添加。经检验,张继存所制作炸鸡亚硝酸钠含量为每公斤4克多,超过国家标准150倍。女童当天虽吃过其他食品,但时段不同,而在吃完炸鸡后仅半个小时就出了事。公诉人称,建议对张继存以过失致人死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到三年。昨日庭审现场,死者家属称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张继存赔偿66万余元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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